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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勐腊关缉违字〔2026〕193号)

发布时间:2026-09-18 17:53 文章来源:昆明海关 【字体:小 中 大】

一、案件名称:2026.5.23山东祥辰进出口有限公司违规申报猪肠出口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勐腊关缉违字〔2026〕193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09月10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山东祥辰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0B。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勐腊海关。

六、违法事实

2026年5月22日,当事人山东祥辰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 西双版纳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861220260000034410,商品名称为冻鸭产品,数量是34220千克,商品编码:0207450000,申报总价值141735元)。经勐腊海关关员查验,山东祥辰进出口有限公司运输该票货物的车牌号为晋M5***8的冷柜货车内,查获未申报的冻猪肠9800千克,价值共计 60000元。经核定,上述冻猪肠出口不涉及许可证件管理、 亦不涉及缴纳税款。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山东祥辰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冻猪肠未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法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山东祥辰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海关调查期间,向海关主动提交了认错认罚承诺书,并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山东祥辰进出口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八、救济渠道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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