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瑞丽市铠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货物藏匿走私角钢等货物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瑞丽关查字〔2026〕79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09月15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瑞丽市铠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M673,法定代表人:徐**。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瑞丽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6年5月27日 12时许,当事人瑞丽市铠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铠森公司)在拉运百货出境时,答应帮缅甸货主夹藏一批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运输到缅甸,缅甸货主安排人员从瑞丽市区经瑞丽口岸联检中心将货物偷运至铠森公司在姐告租赁的仓库内,再由铠森公司将货物夹藏在已申报出口并装载在车牌为川A****3货车的百货之中。2026年5月28日9时许,装载有夹藏货物的货车准备从姐告国门货场临时通道出境时,被海关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清点称量,夹藏的货物为:角钢3.07吨、100#空压机油 0.3吨、空调加注油1.399吨,货物价值共计1.7363万元。经核查,涉案货物出口需提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铠森公司明知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规定,明知以上货物出口需向海关提供出口许可证,因无法提供对应出口许可证,采取了货物藏匿的方式走私出境。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铠森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铠森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在扣角钢3.07吨、100#空压机油0.3吨、空调加注油1.399吨。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