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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文件
署加发[2005]316号
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行政许可手续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在总署加贸司组织的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执法检查中,各关普遍反映加工贸易行政许可手续过于烦琐,强烈要求予以解决。近日,拱北海关向加贸司提出简化加工贸易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请示。经研究,现就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行政许可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海关同意受理和准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再单独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下列相关作业单证仅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可视同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一)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二)外发加工——《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
(三)深加工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四)余料结转——《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
(五)核销——《核销结案通知书》
(六)放弃核准——《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海关出具受理或准予办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仍应当依法出具。
三、对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行政许可的,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可以制订一本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事先加盖海关行政印章,进行编号,按照机密文件进行管理。
四、关于“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的审批”、“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的审批”等行政许可项目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加贸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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