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撤销关于常驻机构免税进境机动车辆出售\转让行政许可决定书
海关编号:
:
经审查,我关作出的准予你机构免税进境机动车辆出售\转让的行政许可( [ ] 号),有 (此处列明撤销原因)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撤销关于你免税进境机动车辆出售\转让( [ ] 号)的行政许可。
对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书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