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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人员执行公务“十个不准”  
2008-03-14

一、不准以情代法,验人情货、收人情税、办人情案;

二、不准违反规定扣留货物、物品、帐册、单据和人员;

三、不准违反规定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四、不准违反公务回避规定为亲友办理海关手续;

五、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钱物;

六、不准借用工作对象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物品;

七、不准让工作对象报销各种私人费用和海关费用;

八、不准参加工作对象举办的宴请及其他娱乐消费活动,因公需在企业用餐时必须与企业普通职工同样标准,并按规定付费;

九、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不准打击报复、刁难卡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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