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海关人员6项禁令  
2008-03-14

一、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高消费活动,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二、严禁向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三、严禁收受管理相对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礼物等,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四、严禁以打招呼等任何方式干扰办案,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五、严禁泄露海关业务秘密,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六、严禁参与、庇护走私,违者一律开除。

海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在单位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的,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的责任。

【评论】【关闭窗口】【打印文章】
     
 
  相关链接
 
 
网站地图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6号 邮编:110014
总机:02422695555 网站管理电话:024-2269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