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海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性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