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公 告
沈关公告字[2009]009号
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收缴了下列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并已依法制发了收缴清单(沈关缉缴字[2009]6号)。现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收缴清单予以公告。
序号
名 称
规格
数量或重量
备注
1
ACCD-CHEK血糖仪
37部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收缴清单》(沈关缉缴字[2009]6号)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