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1日 中国海关 | 沈关主站 | 管理办法 | 使用帮助 | 简体中文 | 繁体中文 |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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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海关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沈阳海关门户网站管理,保障网站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根据《中国海关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沈阳海关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是指沈阳海关在海关总署统一开发的海关互联网制作平台上建立的具有信息发布、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多种功能的复合型电子政务网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总关办公室是网站主管部门,负责网站栏目建设布局、内容保障协调、信息更新维护和网站安全保密等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

(一)组织实施网站的开发建设和持续发展等工作;

(二)制定和落实网站管理制度和维护办法;

(三)负责网站新增栏目和重要信息发布的审批工作;

(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网站相关栏目信息的发布和更新;

(五)负责网站内容的保密检查,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沈阳海关门户网站栏目内容更新维护分工表》(附件)规定的分工和时限要求负责相关栏目内容的采集、整理、报送、审核、发布和更新工作。各隶属关办子站点的建设工作由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技术处和各隶属关办技术部门是网站及其子站点的技术开发维护和支持保障部门,负责网站栏目的设计开发、技术保障和安全防范。

第三章 网站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不得自行建设对外网站或与其他网站合作,发布涉及政府职能的信息。

第七条 网站使用总署统一规定的域名,各隶属关办的子站点以在沈阳海关网站域名后加访问路径的方式确定域名,不得使用独立域名。

第八条 网站和各隶属关办的子站点,必须使用总署统一的网站平台。对有业务需求但网站平台暂时无法提供的功能,以IP地址链接的形式整合到统一平台上。

第九条 各隶属关办应按照总署及沈阳海关规定的统一框架,自行建设本单位子站点,并负责栏目调整和内容保障工作。

第十条 总关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有关部门维护的栏目作相应调整。各部门需要新增网站栏目的,由相应部门提出栏目需求,经总关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相应部门负责维护。

第十一条 严禁制作、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危害网站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内容保障

第十二条 各部门按照现有工作职能具体负责网站内容保障。在网站上发布各类信息,不打破各部门现有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以沈阳海关名义对外发布的动态类、新闻类和统计类信息,须由办公室统一审核,交主管关领导批准后对外发布。各部门经本部门处级以上负责人审核后可发布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及一般信息。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指定1名处级负责人分管网站工作,1名科级负责人及12名网站建设联络员,负责网站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各部门根据相关栏目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对上网的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和发布。总关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及时通知需要各部门维护的相关栏目信息。

第十六条 各部门网站建设联络员根据栏目分工,需每个工作日浏览网站“关长信箱、廉政举报、走私举报、信访、网站建议、业务咨询”6个栏目,对相关问题按内容和时限要求及时答复。

第十七条 总关办公室对网站内容维护情况定期检查。对没有及时更新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发出督办指令,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总关办公室每季度对网站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通报,对网站信息和服务质量及水平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总关办公室根据网站检查结果对各部门进行考评,将考评结果通报人事教育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奖励。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十九条 总关办公室及各隶属关办办公室指定的网站管理员应按所设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网站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上网信息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维护的原则,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格防止涉密信息上网。

第二十一条 总关办公室负责网站信息的保密检查工作,各隶属关办保密部门负责本级网站信息的保密检查工作。技术处及各隶属关办技术部门负责本级网站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网站信息有泄密或不应对外发布等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和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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