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接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的2006年第31号公告。根据该公告,自2006年7月1日起,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
2006年第31号公告全文